更新时间:202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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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是指那些既可用于民用目的,也可用于军事或核武器等军用目的的商品、技术或物资。
这类物品具有双重用途特性,在国际贸易中受到特别关注。它们可能被用于发展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或导弹技术,从而对国际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因此,两用物项的出口受到严格的审查和控制,以确保其不会被用于危害国家安全或国际和平与稳定的目的。
具体来说,两用物项包括但不限于核材料和技术、生物技术、某些化学物质、导航和航空技术、电子和计算机技术以及其他敏感技术。这些物品和技术在民用领域可能具有广泛的应用,如核能发电、医疗诊断、工业生产等,但同时也可能被用于军事目的,如制造核武器、开发导弹系统等。
为了对两用物项的出口实施有效的管制,各国通常会制定相应的出口管制法或规章,明确列出受管制的两用物项清单,并规定相应的出口许可程序、审查标准和处罚措施。出口商在出口两用物项前,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出口许可,并接受严格的审查。如果违反出口管制法规定,将会面临严厉的处罚,以确保两用物项不会被用于非和平目的。
其中:敏感物项和技术=核+核两用物项和技术+生物两用物项和技术+化学两用物项和技术+监控化学品+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
国家编制了详细的两用物项和技术清单,其中易制毒化学品有三类23种,可从网上商务部出口管制平台中两用物项和技术清单下载。
国家对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实行出口管制中的许可证管理。具体的法规有: 《敏感物项和技术经营登记管理办法》
1.出口管制的含义:出口管制是一个国家对其法人或自然人的出口行为进行控制的一种政策。
最终用户须在证明中申明进口物项和技术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并明确保证,不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未经中国政府允许,不将中国提供的有关物项和技术用于申明的最终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或向申明的最终用户以外的第三方转让。
有关清单覆盖了“桑戈委员会”、AG、MTCR、WA等控制清单,监控范围基本一致。
对于出口经营者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扩散风险的出口项目,即使拟出口的物项或技术可能不属管制清单范围,也要求其申请出口许可证。
未经许可不得出口敏感物项和技术的,或者擅自超出许可的范围出口敏感物项和技术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
两用物项”是什么意思?在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行政许可制度改革会议上,商务部决定建立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中央、地方两级管理模式,并自2005年12月1日起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初审和其中部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等工作。
按照新许可制度模式,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进出口申请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商务部复审。复审通过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发放进出口批复单;硫酸、盐酸、甲苯、丙酮和丁酮等五种易制毒化学品对非制毒敏感国家进出口申请将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查,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直接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所有申请可通过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报送,该系统可实时报送,并可在线查询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工作进度。
此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还将负责对本地区有关进出口管制政策和法规宣传及相关企业的培训工作,负责督促建立本地区企业内部进出口管理制度,负责对进出口经营者贸易活动的监督指导及对涉嫌违法活动进行初步调查等有关工作。
两用物项是指军民两用的敏感物项和易制毒化学品。 两用物项和技术是指敏感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和其他的总称。 其中:敏感物项和技术=核、核两用物项和技术、生物两用物项和技术、化学两用物项和技术、监控化学品和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 易制毒化学品=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品。
尽管这种管理模式在维护我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外树立中国负责任国际形象等方面曾经发挥了卓有成效的作用,但它不利于发挥地方的优势和作用,已经不能适应国际国内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新制度实施以后,进出口经营者在本省即可登录商务部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完成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申请报送工作,查询申请进展情况。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还可直接在当地领取许可证。新制度大大便利了企业,降低其经营成本,提高了行政许可透明度,加强了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的管理,充分发挥出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优势和作用。
第四十条出口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0万元的,并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的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教唆、帮助出口经营者、进口商、最终用户规避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国内进口经营者和最终用户违反其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作出承诺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0万元的,并处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提出的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文件办理申请。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接受或者承诺接受外国政府提出的与出口管制相关的访问、现场核查等要求的,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四条提供咨询、鉴别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违反职业道德和本条例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咨询、鉴别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规定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行为,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处罚的,由其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四十六条违反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规定,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除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规定处罚外,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四十七条出口管制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相关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的出口管制,适用本条例。
两用物项中监控化学品的出口管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未规定的事项,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所附《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第一部分所列物项和技术的出口,纳入军品出口管理清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两用物项的过境、转运、通运、再出口或者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向境外出口,依照出口管制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两用物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或者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无需办理出口许可证件,由海关实施监管。
第四十九条境外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向特定目的国家和地区、特定组织和个人转移、提供下列货物、技术和服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相关经营者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一)含有、集成或者混有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两用物项在境外制造的两用物项;
(二)使用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定技术等两用物项在境外制造的两用物项;
第五十条本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和《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同时废止。
两用物项指兼具民用与军事用途的货物、技术和服务,涉及材料、设备、电子器件及技术资料等。企业出口需严格审查物项是否受控、核实最终用户用途,并准备完整材料在线个月,确保合规通关
:指可作为化学武器、生产化学武器前体、生产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以及用于特别为生产化学武器而设计的设备。如氰化氢、二氯化硫、等,在化工行业有一定用途,但也可能被用于军事或非法目的。
:是用于非法生产、制造或合成毒品的原料、配剂等化学物品,本身具有合法的民用用途,像麻黄碱、高锰酸钾、、盐酸、硫酸等,在制药、化工等领域广泛应用,但一旦流入非法渠道,就可能被用于制造毒品。
:具有放射性的同位素,在医疗、工业、科研等方面有重要应用,如癌症治疗、无损检测等。然而,如果管理不当,可能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威胁,也可能被用于军事目的。
原有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由商务部直接负责审核并决定是否许可。经营核两用品、生物两用品、有关化学品和导弹相关物项等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出口,以及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企业需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领取相关进出口许可证。
尽管这种管理模式在维护我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外树立中国负责任国际形象等方面曾经发挥了卓有成效的作用,但它不利于发挥地方的优势和作用,已经不能适应国际国内新形势发展的要求。
新制度实施以后,进出口经营者在本省即可登录商务部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制政务平台,完成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申请报送工作,查询申请进展情况。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还可直接在当地领取许可证。新制度大大便利了企业,降低其经营成本,提高了行政许可透明度,加强了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的管理,充分发挥出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优势和作用。
两用物项和技术是指敏感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和其他的总称。 其中:敏感物项和技术=核、核两用物项和技术、生物两用物项和技术、化学两用物项和技术、监控化学品和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 易制毒化学品=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品。
原有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由商务部直接负责审核并决定是否许可。经营核两用品、生物两用品、有关化学品和导弹相关物项等敏感物项和技术的出口,以及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企业需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领取相关进出口许可证。